
一家日本公司生产用于工业流水线与装配线的工业机器人,并向一家意大利客户(法律形式为 SNC,普通合伙企业)供货并提供相关服务。设备交付、开票完成后,意大利债务方未按期付款,并以各种前后不一的理由拖延。
当我们启动正式催收与法律追讨程序后,对方进一步升级操作:将 SNC 的企业整体(业务)转让(cessione d’azienda)给一家新设或重新定位的 SRL(有限责任公司),而两家主体背后实际为同一批股东/合伙人控制,并试图把 SNC 描述成“空壳”,以此让债权人难以执行。其目的非常清晰:制造责任隔离墙、混淆交易相对方、并提高强制执行难度。
这是一种跨境催收中常见的模式:债权人面对的不仅是单纯违约,还包括债务方通过组织重组把资产与持续经营能力“搬走”,让负债主体变得空心化。
我们采取了以速度与可执行性为核心的“双轨”策略。
第一轨是尽快形成强有力的执行基础并施压:在完成结构化催告与证据梳理后,我们在具备完整书面证据链(合同、交付文件、发票、验收/确认等)的前提下,推进获得意大利法院的**支付令(decreto ingiuntivo)**等可执行裁判/执行依据。目标是尽快将债务从“账面主张”转化为“可强制执行的权利”,避免债务方继续拖延争取时间。
第二轨是正面“击穿”企业转让逃债安排。意大利法律并不允许通过企业整体转让自动抹除债务: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 2560 条,受让方对在法定会计账簿中记载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出让方也仍承担责任。该规则的制度目的正是防止借由转让持续经营体来逃避债务。因此,我们构建了一套事实与会计层面的叙事与证据:业务连续性、人员与供应链/客户关系的连续性,以及 SNC 债务与被转让经营活动之间的关联,从而使追偿对象不再局限于被“掏空”的 SNC,而能延伸至承接业务价值的 SRL。
同时,我们也评估并利用 SNC 结构下合伙人的风险敞口:与 SRL 不同,SNC 一般意味着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债务方试图通过“换壳”隐藏在公司结构背后时,合伙人的个人责任往往成为关键杠杆。这一点显著改变了谈判力量对比——因为控制并转移业务的“同一批人”,并不能仅靠公司重组就轻易消除自身的责任风险。
在必要情况下,我们还准备并部署了防止资产进一步转移的保护性措施:包括在取得执行依据后针对银行账户、应收账款以及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动产资产采取针对性执行/保全路径,以降低“继续转移、继续空心化”的风险。
债务方试图通过企业整体转让来误导债权人的策略未能奏效。我们将快速的司法路径与企业承继责任论证结合,成功中和了“空壳 SNC”战术,把追偿落点转移到真正承载业务价值的 SRL,并同时以合伙人个人敞口形成谈判压力。
案件最终以可执行性驱动的方式实现回款:对方在实质压力下进入有效谈判,客户在商业上可接受的条件下获得付款,避免了跨境长期追逐的高成本不确定性,也验证了意大利法律体系下“追到业务本体,而不仅仅追原始债务主体”的工具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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