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居住在欧洲的高净值人士发现,自己长期参与的某一“投资载体”——通过国际中介介绍——实际上是一场有组织的跨境诈骗。从表面看,一切都很可信:多层实体架构、精美的定期报告、离岸托管叙事以及持续的安抚性沟通。真正的警报出现在客户提出赎回时:先是被拖延,随后对方给出前后不一的解释,并施压要求客户“展期/续投”,而不是退出。
当客户要求提供可核验的底层资产证明——例如托管确认、银行证明以及可由第三方独立核查的文件——对方的回应开始回避含糊。几天之内,关键邮件渠道完全沉默。此时,核心风险在于资产被迅速转移:多层账户、名义结构以及通过支付通道的快速转账,往往能在不同司法辖区之间以远快于常规诉讼反应速度的方式转移价值。在诈骗追偿中,时间往往决定成败:即便法律依据再充分,一旦资产消失,执行与追收都会呈指数级困难。
我们将该事项作为一项紧急的国际追偿行动来处理,并以证据保全与“可立即上庭”为第一要务:及时固定通讯记录、交易流水、认购/申购文件以及中介作出的任何陈述,确保能够支撑紧急司法申请,而不是被迫陷入缓慢的“观望”。
随后,我们以法律结构而非仅以调查视角对整体体系进行制图:识别相关实体、服务提供商、银行账户可能所在地,以及法院能够有效施加控制的关键节点,并制定结合(1)资产保全型临时救济与(2)信息披露驱动工具的组合方案,以打破诈骗者赖以隐藏信息的屏障。
在意大利的民事路径上,我们将救济措施与意大利临时措施体系精准对齐:依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700条申请紧急措施,该条要求法院评估 fumus boni iuris(权利基础表面成立)与 periculum in mora(迟延危险),而在可证明存在资产转移风险的诈骗案件中,这一框架往往具有高度契合性。同时,在需要保障金钱债权的场景下,我们也考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1条申请 sequestro conservativo(保全扣押),其目的在于当债权人对未来无法实现债权存在合理担忧时,先行冻结资产以保障债权。程序上,此类申请置于《民事诉讼法》第669-bis条所确立的临时措施章节框架内,体现了该制度对效率与简化程序的强调。
鉴于跨境诈骗在实践中往往需要并行推进,我们也评估了意大利的刑事杠杆:以《意大利刑法典》第640条的 truffa(诈骗)为基础提起刑事控告,并在适当情况下,支持检方依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321条采取 sequestro preventivo(预防性扣押),以在财物自由处分可能造成进一步危害或妨碍时实现资产保全。
在普通法司法辖区,由于资金常通过银行与离岸服务机构流转,策略往往首先依赖“先拿信息”的快速救济。我们与境外律师协调,申请面向第三方的信息披露工具,例如 Norwich Pharmacal 类命令(在第三方虽非被告但与不法行为有关联的情况下,强制其披露识别信息,常见对象为银行)以及与追踪数据获取相关的 Bankers Trust 类救济,以获得账户信息、KYC 材料与交易数据,从而识别实际受益人、追踪后续转移并定位可供扣押的资产。同时,我们将信息披露与针对性的冻结措施(在适当情形下包括 Mareva 类冻结)配套使用,避免“调查动作”反而提醒对方继续转移资产。
最后,我们从一开始就以跨境有效性而非仅仅“本国胜诉”为导向来设计程序。在欧盟范围内,这意味着要在结构上考虑承认与执行的现实路径,包括《布鲁塞尔 I 再修订条例》(欧盟条例 1215/2012)第35条关于临时与保全措施的适用空间,并据此安排申请顺序与落地执行策略。
最终,凭借早期、精准的行动,我们在资产完全被转移之前实现了“圈定与隔离”,迫使关键中介与服务提供商进入实质性沟通,并为客户争取到一份由真实担保支撑、而非停留在口头承诺的结构化和解方案——将一场高速运转的国际诈骗转化为可控、可执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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