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无需先分居的直接离婚:面向中国夫妻的联合申请(亦适用于意中婚姻)

2026-02-24

背景:意大利“两步走”模式与两次程序的成本

一对长期居住在意大利的夫妻委托我们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他们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建立一套稳定、可获法院认可的安排,涵盖子女抚养与探视等事项,以及核心财产/经济问题(家庭住房与夫妻间的经济关系)。

在意大利的通常国内路径中,程序一般分为两阶段:先进行合法分居,并在法定等待期限届满后再申请离婚——这意味着需要第二次立案、再次进入法院程序,并重复准备与提交材料。对家庭而言,这个“过渡期”并非只是形式问题:它可能延迟民事状态更新,使跨境出行与迁居规划更复杂,拖慢资产安排,并使日常家庭安排在更长时间内处于临时性状态。

法律策略:适用法律(Rome III)与在无需分居的法制下实现“直接”离婚

我们从一开始就将该案作为国际私法案件来处理。由于夫妻双方在意大利具有经常居住地,意大利法院的管辖权基础稳固,意大利法院自然成为联合申请的适当法院。真正的关键法律杠杆在于 欧盟第1259/2010号条例(“Rome III”)所确立的适用法律选择机制:在满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于分居/离婚的法律(须与夫妻具有实质联系)。对于欧盟规则未完全覆盖的部分,意大利第218/1995号法律提供一般性国际私法框架作为补充。

在本案中,相关连接点使我们能够将离婚适用法锚定于一个法律体系:该体系中个人分居并非离婚的必经前置程序。这在中国法情形下往往成立——中国法承认离婚(包括协商一致离婚)作为直接制度,而不要求经历意大利式的“先分居”阶段。需要强调的是,这一结构并不限于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夫妻:同样的法律架构也可适用于混合婚姻,例如意大利公民与中国公民的婚姻,或更广泛地适用于一方与某一不要求分居作为必经步骤的法域具有足够连接点、且 Rome III 下的选择适用法在法律上可被接受的情形。

因此,我们准备并提交了一份单一的联合申请,请求立即解除婚姻关系,而无需先经历分居程序,因为所选择的适用法律并不要求该中间阶段。案件的关键在于让文件“可直接提交法院并获得认可”,尤其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时更是如此。即便离婚适用法为外国法,意大利法官仍需审查夫妻协议是否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制性原则(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并与意大利公共秩序相容。

为满足这一标准,我们在同一程序中一次性起草并提交了完整、内部一致的协议条款:父母责任与子女居住安排、探视/陪伴时间、抚养费,以及日常与额外支出的分担——并以务实、可执行的方式写入,符合意大利法院通常期待的可操作性。同时,我们对财产与经济安排(住房与经济承诺)进行结构化处理,使其条款清晰、可核验、便于法院认可,尽量避免补充材料要求或延期。

本案最终通过单一程序结案,而非通常的“先分居后离婚”序列。就实务效果而言,这意味着材料流转一次完成,裁判环节也只有一次,从而减少时间延误、降低复杂度与间接成本。更重要的是,它在确保对未成年子女的充分保护与方案法律稳健性的同时,实现了更快、更“干净”的民事状态更新与家庭规划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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